闪婚闪离”婚约彩礼如何处理?

中国自古以来婚姻的缔结,就有男方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向女方赠送聘金、聘礼的习俗,这种聘金、聘礼俗称“彩礼”。不同地区的习俗大不相同,导致其叫法也大有不同,但本质上都一致。

 

彩礼作为我国不少地区的普遍社会现象,关于彩礼发生纠纷时应当如何处理?来看看下面这则案例。

 

【基本案情】
 

被告王某2系王某1之父。原告赵某与被告王某1经人介绍认识。2020年12月11日(农历十一月十九),原、被告双方举行订婚仪式,订婚时被告及其父亲收受原告方彩礼款88000元及价值16900元的“三金”(金项链一个、金耳环一对、金钻戒一个),后原告方又交付被告方看好钱21600元、上车礼钱6600元。

 

2021年1月12日,此时正是农历新年正月初八,原告赵某与被告王某1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告称赵某与王某1共同生活时间为5天,被告则称共同生活时间不对,但双方均未提供其他证据进行佐证。后原、被告在同居期间发生矛盾,引起纠纷,被告方未退还原告方财礼,原告具状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原告赵某与被告王某1虽举行了婚礼并已同居生活,但未进行婚姻登记,其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对于原告按农村风俗给付被告的彩礼116200元(含订婚彩礼款88000元、看好钱21600元、上车礼钱6600元),因王某1与赵某已同居并共同生活,结合农村风俗习惯、产生纠纷的原因,双方过错程度等因素,被告方应予适当退还原告81340元为宜。对于价值16900元的“三金”,被告方理应退还原告。

 

最终法院遂判决:被告王某1、王某2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退还原告赵某彩礼款81340元及订婚时的价值16900元的“三金”(金项链一个、金耳环一对、金钻戒一个)。

 

【嘉庭律说】

 

彩礼纠纷,在法律上被称为婚约财产纠纷。婚约也就是民间的订婚程序,对此法律既不反对也不支持。对于解除婚约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双方同意可自行解除。但若彩礼问题引发的纠纷,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范畴,可以提起诉讼来解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就有关于婚约彩礼纠纷的处理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从司法解释的规定中可以得出,决定彩礼是否返还时是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的。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收受彩礼一方应当返还彩礼。给付彩礼后如果已经结婚的,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只在一些特殊情形下会支持当事人的返还请求。

 

彩礼纠纷的司法处理,是既要遵循当地的风俗习惯,又要利用裁判规则引导价值取向衡平当事人利益,如双方已经共同生活了若干时间,彩礼全部返还,则会助长男方草率退婚;倘若彩礼不予返还又会有助于女方轻率退婚,故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彩礼退还的态度是酌情、适当地返还。

 

同时在此也要提醒各位:警惕闪婚闪离,骗婚等方式骗取彩礼。彩礼本意为缔结婚姻而存在,若被赋予了太多的物质含义,甚至成为沉重的负担,那终究会失去了本意,酿成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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