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开始前,放弃继承的行为有效吗

 

       民法典规定放弃继承的时间为“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但实践中大量存在被继承人仍在世,继承人就声明放弃继承的行为,也有很多人因此产生纠纷,那么这个声明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大家一起来看看。

【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李某某与杨某婚后育有李某2及李某1两名子女。2002年李某某与杨某离婚,两名子女由杨某抚养。李某某于2020年6月3日死亡,其父亲已在先死亡,其母亲吴某仍在世。李某2、李某1、吴某确认被继承人李某某除李某2、李某1、吴某外无其他合法继承人,其生前未立下遗嘱或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李某2于2019年书写《声明书》一份,内容为:“声明人:李某2。本人是李某某的合法继承人之一,但本人在父亲李某某和哥哥李某1面前郑重声明,对于父亲逝世后的所有财产和继承权作出无条件的自愿放弃,绝不后悔。附加:如父亲李某某患有病疾,除癌症、绝症等,儿子李某1没能力承担医疗费,则需变卖房产求治。以上情况真实无误,如有虚假,我愿承担此而引起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李某1认为李某2已于2019年在被继承人李某某和李某1面前亲自表示放弃继承,依法已经失去继承权,故涉案遗产应由李某1、吴某均等继承。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李某2所作出的《声明书》的法律效力应如何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可见,法律已就继承人作出合法有效的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已严格限定为“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进一步而言,继承权本质上属于既得权利,被继承人生前继承尚未开始,继承人也尚未取得继承权,继承的遗产及相应的权利均处于不确定状态,其自然无法放弃尚未取得的权益。李某2于被继承人生前所做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不能作为继承发生后确定其是否仍享有继承权的相应依据。加之前述法律规定也赋予了继承人在遗产分割前确认其最终意思表示的权利,即可撤回原有放弃继承的声明。因此,现李某2明确表示要求继承涉案遗产,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本案中,李某2在明知父亲李某某患有精神疾病,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人照顾的情况下签订《声明书》,明确表示对李某某去世后的所有财产和继承权无条件的自愿放弃,李某2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其是在被胁迫的情况下签订《声明书》,李某2的放弃行为是其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的行为,没有损害他人的利益,且李某2亦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在签订《声明书》后对李某某尽了赡养义务,故李某2签订的《声明书》合法有效,李某2无权要求分得李某某的遗产。

【律师说法】

       本案中,李某2书写的《声明书》一审法院认定为无效,二审法院认定为有效。针对继承开始前,放弃继承的行为是否有效目前尚无统一定论。

       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而对于继承人在被继承人在世时,放弃继承的行为是否有效没有作出规定。

       现在,关于继承人在继承前放弃继承的行为的性质存在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民法典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人对继承权的放弃必须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进行,继承人在未取得继承权时作出的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无效。

       另一种观点认为,继承开始前,继承人是否可通过协议明示放弃可能存在的遗产利益,法律没有作限制性规定,如继承发生时,遗产与协议签订时相比并未发生变化,则此意思表示发生法律效力。

       第一种观点的理由在于,首先,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均规定,放弃继承的时间为“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第二,继承开始前,继承人放弃的并非继承权,仅为继承期待权。继承期待权系因特定身份关系而产生的继承资格,这种资格不能放弃,即使放弃也不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种观点的理由在于,首先,我国法律对于放弃继承的时间没有作出限制性规定,根据私法上意思自治原则,继承人可以自主处分自己的权利。第二,继承前放弃继承的声明属于附条件、附期限的双方协议,在出具时成立,在继承开始时生效。

       2018年6月11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继承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该解答第16条继承开始前放弃继承期待权的承诺是否有效:继承纠纷中,当事人以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前已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期待权为由,请求确认继承权丧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该放弃表示系在分家析产等合意行为中作出,涉及继承权之外其他权利义务安排,继续享有继承权有违相关习俗并导致显失公平的,人民法院对作出放弃表示方请求继承遗产的请求不予支持。

       实践中,地区不同、放弃继承声明的内容不同等,法院认定该行为效力上也不同。大部分地区采取第一种观点,倾向性认为该行为无效。但也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前放弃继承,之后在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进行中反悔,要求继续享有继承权,若其继续享有继承权违背公序良俗的,则认定其放弃继承的行为有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 遗产处理前或者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不予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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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志芳  主任律师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21年的办案经验,擅长解决婚姻家庭纠纷、财富传承纠纷等领域;

北大园丁客座教授,国家高级心理咨询师,北京律协专委委员;

实战经验丰富,解决婚姻家庭纠纷数千件,有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和办案技巧;

关注妇女儿童和贫弱群体,向法律援助事业倾注自己最大的热情 以自己的满腔热忱为社会贡献绵薄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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