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小案例一

当爱已不复存在,彩礼何去何从

【案情简介】

       彭某与女友订婚后,根据老家习俗,给了女方10万元彩礼。由于二人聚少离多未共同居住、经常争吵,最终分手,没有领证结婚。彭某想要回彩礼,却遭女方拒绝,于是提起诉讼。经法院调解,女方将彩礼全部返还。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嘉庭律师说法】

       彩礼的性质属于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即当约定的缔结婚姻的条件不能成就时,赠与行为无效,受赠方应返还彩礼。

       有关彩礼的纠纷,实物中也是比比皆是。本案中彭某给付彩礼的初衷是为了结婚并维持相对稳定的夫妻关系,现双方并未未登记结婚,因此根据法律规定,女方应当返还。至于返回彩礼的比例,一般会综合考虑双方过错程度、彩礼数额、回礼情况等予以确定。

       嘉庭律师在此建议您,彩礼作为婚假的传统习俗一直传承至今,其本意为缔结婚姻,维持长久的婚姻关系,切忌“借彩礼之名,行敛财之实”,实施“骗婚”等行为,这样的行为不仅败坏社会风气,更为法律所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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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律师

周志芳  主任律师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21年的办案经验,擅长解决婚姻家庭纠纷、财富传承纠纷等领域;

北大园丁客座教授,国家高级心理咨询师,北京律协专委委员;

实战经验丰富,解决婚姻家庭纠纷数千件,有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和办案技巧;

关注妇女儿童和贫弱群体,向法律援助事业倾注自己最大的热情 以自己的满腔热忱为社会贡献绵薄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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